凡中国公民在本市收养下列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,均应按照本办方法办理收养解除:
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
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
收摄生父母有非凡艰难有力抚养的子女;
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的子女,以及继父或许继母收养。
收养关系自注销之日起成立。
1、身份证、户口本、解除收养协议书
2、收养登记证(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公证书)
3、收、送、被收养人红底(2寸)免冠相片各两张
1、申 请
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,到科室进行申请
2、受 理
科室办理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
3、审 批
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
4、办结通知
审批完成后办理人员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
丹阳市民政局
镇江市丹阳市云阳路290号
0511-86888895
丹徒区民政局
镇江市丹徒区广场东路158号
0511-88992390
办理时限
30个工作日
办理费用
100元
温馨提示:价格仅供参考,根据具体情况而定